是否一定要經過化療確認無效後才可以使用二線用藥艾瑞沙?


台北榮總 血液腫瘤科 顏厥全醫師

2008 元月 25

答:艾瑞莎(Iressa)是AstraZeneca公司所生產的一種口服抗癌藥,它可以選擇性地針對有基因突變的表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簡稱EGFR)加以抑制其活性,進而阻止它在細胞內訊號的傳遞。Iressa目前發現對肺腺癌有很好的療效,尤其是女性、不抽煙、亞裔的患者;這類病人因為其腫瘤有很高的比例有EGFR的突變,服用Iressa有高達70%的腫瘤反應率,平均存活期可能有8-10個月。而根據台灣自己的經驗,腫瘤若有EGFR的突變,對化學治療的效果也比較好。目前一線的化療藥物的選擇還蠻多的,可以選擇副作用較少的藥物。因此我覺得還是可以先試試看化療,之後再改用Iressa。
目前的健保規範為: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6/11/1)請見下列詳細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健保藥字第0960029902號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9章 抗癌瘤藥物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96年11月1日起實施)

修正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24.gefitinib (Iressa):(93/11/196/8/196/11/1)1.限單獨使用於(1)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6/11/1)(2)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6/11/1)(2)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4.本藥品與erlotinib (Tarceva)不得併用。(96/8/1)5.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Tarceva)(96/8/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96/11/1)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9.24.gefitinib (Iressa) :(93/11/196/8/1)     1.限單獨使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須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須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須追蹤胸部X光、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須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電腦斷層)。3.醫師每次開藥以兩週為限,每兩週應回門診追蹤一次。4.本藥品與erlotinib (Tarceva)不得併用。(96/8/1)5.若使用本藥品治療失敗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不得替換使用erlotinib (Tarceva)(96/8/1)      備註: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須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備註:劃線部份為增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