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緣起

從民國七十一年起,癌症便持續位居台灣地區十大死因之首,成為國內醫療上的重大問題。然而如果我們能在早期發現癌症,並積極治療它,癌症其實與一般疾病沒什麼兩樣,是可以徹底根治的。而擔負此重責大任的,除了受過專業訓練的醫療人員外,社會大眾的支持亦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因為社會大眾的強力支持及鼓勵,正是維持醫療工作人員與病患共同對抗癌症的原動力!為了提供醫療人員最新的資訊及訓練,並提供社會大眾及病患充足的衛教知識,使他們能在癌症早期接受正確的治療,我們覺得成立一個基金會來加以推動,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它可以使我們促進國人健康的理想得以實現,不僅在醫療技術層面上,甚至在病患及家屬生活品質的層面上,都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提昇,而使得國人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癌症醫療環境。

在董事長程東照之指導及各界人士之大力支持之下,「財團法人台灣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於八十六年七月獲得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並完成法人登記手續而正式成立。本基金會之成立,以鼓勵癌症臨床人員研究發展固體及血液腫瘤學,並推及骨髓和週邊造血幹細胞的移植工作、增進國內外癌症臨床醫學交流,進而提高我國癌症臨床醫學水準,得以嘉惠國內同胞為宗旨。


一項全民運動

儘管十多年來,癌症一直是國人的頭號殺手,但國內的癌症防治工作仍處於方興未艾的階段。而基金會在成立之初即已深切體會到:唯有藉由官方和民間的共同努力,才能降低癌症對健康的威脅,並防止癌症可能造成的二次傷害。長期以來,即透過計畫性的社會教育系列活動,使癌症防治能生活化、社區化,進而變成一項全民運動。

三大發展目標

為因應國內癌症人口逐漸年輕化及罹患率不斷升高的趨勢,在會務的推動上,我們希望朝三大目標努力:

一、落實癌症防治生活化、在地化,以降低癌症的發生率;並提供最便捷的癌病醫療與諮詢服務。 許多癌症的發生,往往與飲食及生活習慣有關,因此希望推動以家庭為單位、母親為中心的防癌觀念,從改善飲食生活習慣做起,來降低癌症的發生率。 另外,癌症病人及家屬所需要的資源,除了醫療方面,還包括社會資源及心理支持系統等。因此,我們近來積極協助衛生署推動『社區健康營造』計畫,讓醫療資源在地化,使社會大眾在最短的時程內,以最便捷的方武,滿足疾病各個階段適應的不同需求,緩和癌病的衝擊。

二、進行台灣常見癌症篩檢,以期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目前國人癌症平均存活率約25%,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55.5%以上的存活率,實屬偏低。究其原因,即是國人缺乏正確的觀念及諮詢管道,再加上醫療資源的不平均,因而延誤治療時機。因此,我們以較務實的態度主動出擊,針對台灣常見的癌症,尤其是乳癌,到社區進行大規模的篩檢,讓婦女既可以很美麗,也可以很健康。

三、整合社會資源,使防癌業務能永續經營。 然而癌症防治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如只靠少數單位的努力,不但成果有限,也勢必無以為繼。雖然在民間也有一些單位從事癌症防治的工作,卻因業務重疊,造成資源的浪費。 有鑑於國內醫療資源有限,因此,我們也積極整合產、官、學及社會團體的的力量,尤其透過行銷與公共關係的運作,再加上媒體與電子商務,無遠弗屆的力量,不斷在癌症防治上開闢新的領域。也唯有經由專業與商業的結合,防癌工作才能可大可久。


四大服務功能

一、 衛教宣導及癌症篩檢

遴聘專業之醫護人員至各企業、社團、社區進行防癌講座,宣導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同時編撰各類文宣,目前已出版:『癌症新探』雜誌、『骨髓及周邊幹細胞移植』、『抗癌藥物治療自我照顧手冊』、『認識乳癌』、『乳房自我檢查』、『怎麼吃才健康』、『我依然美麗』、『認識大腸直腸癌』、『認識放射線治療』、『認識膀胱癌』、『老毛病大問題』、『攝護腺癌手冊』、『認識卵巢癌』等衛教手冊。係以深入淺出的圖文,播導最新癌研新知與防癌手則。 同時與衛生署及各企業合作,推動『乳癌篩檢到點服務計畫』。自八十八年三月至今,已在全省各地舉辦四百餘場次,受檢民眾超過四萬人。並透過超音波精密之檢測,達到早期發現的目的。

二、 癌症專業諮詢

設立諮詢專線及電子信箱,由專業醫護人員答詢一般民眾、癌症病人暨家屬有關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復健等之問題。同時於台北榮總成立「癌症資訊服務中心」,進行衛教宣導、心理輔導、資源轉介、醫療資訊查詢,提供社會大眾一全程的醫療與諮詢服務。並於93年11月及94年8月成立台東及屏東兩地服務處惠及偏遠地區之大眾。

三、 籌組癌症治療團隊

目前先與台北榮總合作,結合腫瘤科、一般外科、放射線部、護理部、精神部、社工室等,共同成立乳癌醫療團隊。並成立『乳癌心理支持團體成長營』,定期為乳癌病人授課、諮詢與心理輔導。未來累積了足夠的經驗與資源,將陸續成立其他癌症之醫療團隊。

四、 強化網際網路功能

廿一世紀是一個資訊的世紀,也是一個電子行銷的世紀。因此,在我們的網站上,每月提供三十篇以上之癌症新知、參考文獻,供醫護人員及民眾查詢。同時發行電子報,讓一般社會大眾每週都可以得到最新的癌研新知。目前已有超過七千多個訂戶,並曾獲91、92、94年衛生署優良網站評獎之肯定。

經費來源

  • 社會任意捐款
  • 專案性募款:專項計劃專款專用
  • 內部專責募款: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協助進行對外募款
  • 基金會經營性收入:基金會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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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linical Oncology Research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95號2樓之2及之3,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鼓勵優秀癌症臨床醫學人員,研究發展固體腫瘤學、血液腫瘤學及骨髓和造血細胞移植,增進國際癌症臨床醫學交流,提高我國癌症臨床醫學水準,以及推動國人癌症防治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出版癌症醫學書刊及設置網站提供醫療資訊。
二、辦理癌症防治公益活動、設置服務站及訓練志工。
三、辦理癌症相關醫學研討會、獎助癌症醫學相關研究。
四、接受癌症防治研究及臨床試驗之委託。
五、贊助其他與癌症臨床醫學相關之事宜。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五條
  本會由台北榮民總醫院陳博明主任發起,經新光醫院吳董事長東進先生等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現金為創設基金,嗣後接受各界熱心癌症臨床醫學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自由捐贈。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本會除得收受捐贈之款項外亦得收受他人捐贈之動產、不動產。

第六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劵、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訂定(經行政院衛生署於86年5月20日衛署醫字第86026714號函許可設立)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第三屆第五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3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402050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4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80010642號書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五屆第二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月4日衛署醫字第0980038918號書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全文(經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2月31日衛部醫字第1080037044號函許可)

第二章 董事會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十五人,任期為四年,首屆董事由發起人及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期滿得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五分之四。
本會董事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九條
本會董事均為名譽無薪給之義務職,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及副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榮譽董事之選聘。
三、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設定負擔之擬議;不動產單純購入或出租之決議。
九、合併或解散之擬議。
十、各項業務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十一、其他依相關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會議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舉行,其議案之決議,亦須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三款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五、基金之動用。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後並應將董事會議紀錄併同有關文件呈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本身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二條
本會得視需要,經董事會決議,設榮譽董事若干人。

第三章 監察人會

第十三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監察人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並得與董事會聯合召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董事長遴聘之,執行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承辦日常業務及會議記錄,經董事會同意得由本會按月酌發工作津貼補助之。本會業務執行有必要時,可聘請臨時人員或專門人才為顧問協助之。

第五章 會計與財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規命令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如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應一併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收支帳務處理及金錢出納保管,由執行長或財務幹事監理,經費支出須有合法憑證,並得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二十條
本章程第四條有關獎資助及支用案件之申請,得授權由執行長簽請董事長核可,再提董事會追認備查,較重大案件,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商議決定之。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二十二條
因情事變更,得經本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該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許可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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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任職時間:110.8.1~114.7.31)
董事長 陳博明
副董事長 朱怡
董事吳禎祥
董事孟月英
董事徐崧富
董事張仕育
董事梁茂生
董事 陳志亮
董事陳俊宏
董事彭世韜
董事彭世偉
董事曾盛麟
董事趙大中
董事蔡易伶
董事魏彤
監察人 丁冠廷
監察人 林奇汶
監察人 黃純瑩
名譽董事丁宣如
名譽董事林允良
名譽董事張中偉
名譽董事莊蓮子
名譽董事陳昭雄
名譽董事陳慶裕
名譽董事黃秋香
名譽董事黃美娜
名譽董事黃國欽
名譽董事許桂珠
名譽董事簡文英
名譽董事趙毅
名譽董事楊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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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宣導

出版癌症新探季刊

以淺顯的文字提供民眾及病患最新的防癌訊息。

編寫與癌症相關的衛教手冊

為了促進國民健康,特別邀請專家編寫與癌症相關的衛教手冊,以利民眾方便獲得防癌常識。

設立台灣癌症防治網網站

在網站上提供防癌抗癌醫療新知、每週發行癌症新知電子報以及各類癌症知衛教知識。

成立電話「Call in 」諮詢專線

民眾可利用專線諮詢癌症防治相關問題。

設置電子郵件服務信箱

民眾可在網上提出有關防癌抗癌的問題,由本會專家詳加回答。

舉辦各地區乳癌篩檢定點服務

為落實防癌生活化、社區化之目標,透過乳癌篩檢及衛教,教導婦女如何藉由每月乳房自我檢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

舉辦防癌宣導講座

有鑑於國內醫療資源之分配不均,偏遠地區的民眾常因健康出了問題卻苦無諮詢之管道,本會特邀各大醫院的防癌專家積極走訪全省各偏遠角落,舉辦與癌症防治有關之防癌講座。

學術研究

贊助醫護人員出國進修

包括參加國內外癌症學術研討會、長短期出國進修等。

邀請國外學者來台演講

邀請國外首屈一指之癌症研究及治療專家來台做專題演講,並進行學術交流,期望提高我國癌症醫療水準,嘉惠國內同胞。

出版初級腫瘤醫學書籍

為協助莘莘學子入門的教具。

病友服務

補助癌症貧苦病患

為協助無力負擔醫療費之癌症病患,獲得平等就醫之權利,乃予以條件上之補助,期能協助他們早日恢復健康。

依節令舉辦癌症關懷活動

為關懷癌症病人,依節日舉辦病友關懷活動。

設置癌症資訊服務提供站

本會定期陳列出版【癌症新探】及衛教手冊,提供一般社會大眾閱覽。


回頂部

乳癌防治方面

為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希望結合官方與民間的力量,主動出擊,於全省舉辦大型乳癌篩檢活動。

在台灣乳癌發生率與死亡率有逐年增加及年輕化的趨勢,本會自八十六年六月成立以來,即體認到癌症防治需要全民一起來,因此,結合官方與民間的力量於全省舉辦乳癌篩檢定點服務。透過觸診、超音波檢查及媒體的宣傳,將防癌生活化、社區化,教導婦女如何藉由每月乳房自我檢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希望將癌症防治變成一項全民運動,每年十月為「乳癌防治月」,將與雅詩蘭黛合作舉辦大型的乳癌篩檢活動。

本會自八十八年三月起與衛生所及各縣市衛生局合作,共同推動乳癌篩檢活動。篩檢地點為全省各縣市:

近期篩檢場次請參考此頁

宣導活動方面

舉辦防癌宣導講座,有鑒於國內醫療資源之分配不均,偏遠地區的民眾常因健康出了問題卻苦無諮詢之管道,本會結合企業、縣市政府、學校或社團組織,特邀各大醫院防癌專家積極走訪全省各偏遠角落,舉辦與癌症防治有關之防癌講座。

近期講座場次請參考此頁

醫護人員培訓方面

計劃性地贊助、鼓勵醫護人員出國進修,包括參加國內外癌症學術研討會。每年舉辦中日癌治療研討會,邀請中、日雙方癌症治療專家學者來台演講及學術交流,期望提高我國癌症醫療水準,嘉惠國內同胞。

服務病患方面

協助無力負擔醫療費之癌症病患,獲得平等就醫之權利,乃予以條件上之補助,期能協助他們早日恢復健康。

為住院腫瘤病患歡度節慶,每兩個月為住院病人舉辦生日會,協辦衛教座談會,增進病患及家屬了解癌症照顧,並定期提供書報雜誌。為加強癌症病患及家屬照顧能力,拍製衛生教育短片作為學習及指導的資料。

九十二年五月到九十三年五月的顯著事蹟

財團法人台灣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於SARS期間購買各項醫療用品,提供給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使用,並接受全省各社區、機構、公司行號的申請辦理乳癌篩檢。也為了讓病患(一般民眾)更能了解化療及骨髓移植,出資拍攝化學治療、骨髓移植及血液幹細胞移植簡介,用來贈送給各醫院並免費給病患索取。因避免SARS捲土重來,定期購買不織布口罩免費提供給台北榮總長青樓住院及門診化療之腫瘤病患及家屬使用。與北投衛生所定期合作共同推動乳癌篩檢活動,並協助中山醫學大學在偏遠地區舉辦篩檢活動並贊助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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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景

為了提高乳癌篩檢的準確性,我們在八十八年有了購置超音波計畫。其間雖經歷了九二一大地震及產業的不景氣,但仍得到社會大眾的熱烈響應,順利的購置三部超音波,可見癌症防治工作已經受到國人的重視。


未來,我們仍將持續各項癌症防治活動,並將觸角深入醫療資源較缺乏的離島地區及山地部落。從更專業、更務實、更寬廣的角度出發,幫助更多的社會大眾共同對抗癌症。為了達到這個永續發展的目標,我們呼籲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因為即使是您小小的奉獻,也能成就防癌大業!


與我們互動的方式相當多元,您可以親臨會址,也可以透過電話、傳真和網際網路,與我們連繫。

聯絡資訊

台灣癌症臨床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北市石牌路二段95號2樓之3
信箱:tccf.service@gmail.com
電話:02-2827-1203、2875-7629
傳真:02-282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