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復健的特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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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於早期發現,診斷及治療的進步,癌症病人的存活率大為提升,而其處置需全方位及系統性的探討。大多癌症是影響全身所有系統,所以其治療應以“全人”方向來考慮。

全方位的復健治療包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含吞嚥)治療、心理復健等,應考量癌症診斷分期,才能定出合宜又安全的計畫。

癌症復健治療的分期
A.癌症治療前期(pretreatment):
衛教病患進行系統性功能及肌力增強的復健計畫以降低正式進行治療後所遭受功能下降的困擾。

B.癌症積極治療期(active care):
復建計畫應著重失能(functional disabilities) 的處置及衛教。在此時期,“疲勞(fatigue)”是常見的困擾,而影響其日常生活功能,因此尤需強調其體能復建( 包含心肺耐力 )及心理的支持。

C.癌症治療維持期(maintenance):
當持續治療使癌症緩解(remission)時,病人在此時期會有特殊不同的怨言(尤其是衰弱無力),因此復建計畫應考慮其特殊怨言而進行系統性的復健。

D.癌症治療結束期(post care):
完整復建計畫應評估此時期所產生全身功能下降(general deconditroning) 的可能性而進行全方位的復健強化訓練及生活功能的增進。

E.癌症治療緩和期(palliative):
復健計畫著重於肌力、功能的訓練,個別化輔具的設置來改善日常生活功能及活動的安全性。

復健的特殊考量
A.放射線治療:其對身體的影響可以是立即的或是在治療後數月或幾年後才發生。
a.體外放射治療:
1.治療部位皮膚的完整性
治療部位只能進行主動(active)及輔助主動(active-assist)活動範圍治療 (Range of Motion; ROM),輕柔的肌力訓練及功能活動(functional mobility);如果治療期間皮膚不完整,所有治療應立即停止。
2.骨頭接受放射治療其治療部位骨折的風險
治療部位應評估其骨折的風險,儘量降低過重的阻力訓練復建計畫;對於須負重的部位,應給予輔具的設計使用,降低其活動時造成骨折的風險。
b.體內放射治療(Brach therapy):治療人員應避免將手長期接觸放射部位
1.永久性(permanent):治療計畫應讓治療師避免與病人長期接觸,同時鼓勵病人少臥床。
2.暫時性(temporary):復健治療計畫應在放射治療前或後進行。復建計畫著重病人在室內活動的獨立性及安全性。
c.放射線誘發纖維化:可在放射治療結束後任何時間產生,但通常在治療後6個月至5年內最明顯。
※應評估皮膚及關節的柔軟度(pliability) 進行早期主動及被動的ROM復健治療。
※當實施按摩(massage)及鬆動術(mobilization),軟組織血流增加則應合併實施牽拉運動及肌力訓練,讓正常的肌肉代償受損的肌纖維。
※當肌力改善後,應加重神經肌肉的協調訓練來增進行走移動的效率及安全性。

B.化學治療:化療治療種類及劑量會明顯影響整體性的復健治療計畫。尤其不同的藥物對身體有不同的毒性(如骨髓抑制、心臟及肺臟毒性、周邊神經病變…)
復健計畫應隨時考慮生命徵象(vital sign),實驗室檢查數值及周邊神經變化,機動調整復建計畫。

C.手術治療:對於癌症手術後的復建計畫與一般手術後的復健是相似的,尤其是著重於傷口的癒合及提早功能活動的實施。

D.癌症轉移
a.骨頭:轉移部位只能進行主動式的活動範圍治療(active ROM )而肌力測試或被動/主動協助活動範圍治療均不宜實施。阻力運動訓練則是禁忘。肋骨若有轉移,則轉移的部位不宜實施扣擊排痰。承重部位的轉移可能須評估輔具的使用。
b.脊髓壓迫:復建計畫應針對症狀的減緩,及生活品質的改善,同時預防更進一步的併發症發生。
c.腦部:復建的實施尤其須注意病人“認知”狀態的變化(可視為腦壓變化的指標)。
在腦部放射治療期間或手術後,不宜實施頭部有低垂的姿勢的活動(如仰臥頭低腳高的姿勢)
d.肺部:復建計畫的實施尤其須注意生命徵象的變化(包括心跳、呼吸及血氧濃度)
e.骨髓抑制:復建計畫應評估病患的安全性(例如靜脈及肺栓塞的風險)而復健實施應隨時檢視血液數據加以適度的修正。

結論:
復健計畫的實施對癌症病人具有改善生活品質的價值,但常被忽略,而復建計畫的進行應是“個人化”,考慮癌症不同時期及治療方式而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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