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手術的第III或第IV期咽部及口喉部鱗狀細胞癌進行合併化學放射治療對於器官保留影響的第II期臨床試驗報告:東岸聯合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第E2399號臨床試驗


譯者:鄧仲仁

2008 元月 25

一、 研究背景與目的
以紫杉醇為基本(taxane-based)的合併化學放射治療(concurrent chemoradiotherapy),對於頭頸部癌症,已被證實其藥物毒性少於白金(cisplatin)與放射治療的合併。因此我們進行本項多中心臨床試驗,使用紫杉醇為基本的誘導性化學治療(induction chemotherapy),再接著合併化學放射治療,對於第III、第IV期(含IVA及IVB)的咽部與口、喉部腫瘤(larynx and oropharynx cancer)病患,其器官保留(organ preservation)的情形如何。

二、 研究對象與方法
我們收案的對象為可手術切除,期別T2N(+)或T3-T4N0-3M0,經切片證實為鱗狀細胞癌的病患。他們的年齡至少18歲,日常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分數為0~2,器官功能良好,且先前未接受化學或放射治療者。

誘導性化學治療使用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劑量為175 mg/m2)加上鉲鉑carboplatin(劑量為曲線下面積(area under the concentration-time curve, AUC)等於6),每21天為一個療程,總共進行2個療程後,再給予合併化學放射治療,療程為:每7天給予paclitaxel(劑量為30 mg/m2)加上70 Gy的放射線治療。如果病患的血紅素未達理想(男性<14 gm/dL,女性<13 gm/dL),則每週給予紅血球生成素40 kU。主要研究終點為器官保留與否(器官保留的定義為,腫瘤原發部位或復發部位均不需進行手術切除)。

三、 研究結果
在111名收案的病患中,有105名病患可供評估,其中36名為咽部腫瘤,另外69名為口、喉部腫瘤。平均追蹤時間為36.7個月。有94%的病患接受完全劑量(full-dose)的放射治療,有91%接受至少5個療程的paclitaxel合併化學放射治療。在接受化學治療的過程中,沒有病患發生疾病的惡化。

器官保留的情形結果為,在治療療程結束後2年平均為81%(咽部腫瘤為74%,口、喉部腫瘤為84%)。有13名病患需進行腫瘤原發部位的手術切除(咽部腫瘤有7名,口、喉部腫瘤有6名),且有6名病患發生疾病的進展而死亡(咽部腫瘤有3名,口、喉部腫瘤有3名)。有13名病患發生遠端轉移(咽部腫瘤有7名,口、喉部腫瘤有6名,p值=0.02),36名咽部腫瘤病患有10名最後因疾病而死亡,而69名口、喉部腫瘤病患則有11名死於疾病惡化。2年存活率為76%(咽部腫瘤為63%,口、喉部腫瘤為83%)。

四、 結論
以本研究所設計的療程,在口咽部腫瘤病患可以獲得良好的器官保留率,但喉部腫瘤則較不理想(2年保存率僅74%)。治療毒性低,同時誘導性化學治療並不會阻礙合併化學放射治療的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