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另類療法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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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為十大死因之首,現雖有多種治療方式,病患仍有可能不治。由於癌症治療過程漫長且痛苦,病患與家屬為尋求更多的生存契機,常於正規醫療外尋求另類療法。[@more@]

另類療法,風行於大陸、歐、美。其種類繁多,主要歸納為兩大類,一為無安全之虞的方法,如利用瑜珈、音樂、冥想、氣功、針灸、催眠、芳香療法等方式來促使身心放鬆,另為有安全之虞的方法,例如以提供秘方或自體免疫療法、癌症疫苗療法、光療法、血氧療法等治療方式。前者因未具侵害性,對身、心痛苦的癌症病患並不會造成傷害。後者為安全或療效堪虞之方法,聲稱可以破壞或摧毀癌細胞,並可提高免疫力而治癒癌症,但事實是否如此?基於後者缺乏科學佐證可證明其效能,故多在臨床試驗中,並未受到認可。

基於誘發癌症之因素有多重原因,故以疫苗免疫方式來治療所有癌症病患,無法放諸四海皆準。為此,衛生署為導正民眾觀念,於今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告「癌症疫苗免疫療法」屬應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其公告內容為:「癌症疫苗免疫療法」屬需人體試驗之項目與範圍:1以病人(自體)或他人(異體)之腫瘤細胞或免疫細胞加以製備,或以基因重組技術人工合成之製劑,所進行以改變免疫治療方式。2.前項製劑之內容包含腫瘤細胞或免疫細胞(淋巴細胞、樹突細胞),細胞之成分(細胞溶解物、蛋白質、或基因物質),及細胞產生之細胞激素、抗體等。

所謂免疫療法(immunotherapy)乃在現有常規性「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外,以不同方式來增加患者之免疫力。由於「免疫反應」牽涉相當複雜之身體反應,因此免疫療法之範圍或形式也相當的廣泛、多樣。以廣義的免疫療法而言,依其內容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幾個大項:1.細胞激素療法2.細胞輸注療法3.單株抗體療法4.癌症(腫瘤)疫苗療法等四大類。

以癌症疫苗免疫療法而言,目前全世界皆在臨床試驗的階段。和其他疾病施打疫苗時一樣,癌症疫苗的使用需要「有效的抗原及有反應能力的免疫細胞」。疫苗以病毒或細菌所引起者,效果顯著,如眾所皆知的天花、百日咳、傷寒、霍亂等,但癌細胞不易在體內引起強烈的免疫反應,可能由於癌細胞缺乏共同刺激因子的表達,例如:B7-1/CD80, B7-2/CD86, 以及 CD40L因而不被免疫細胞所辨認等因素。因此,癌症疫苗的製作現多由兩方面來考量,一方面是增加腫瘤相關抗原的表達而增加免疫反應的產生(即加強抗原性,或致免疫性),另一方面是加強身體的免疫細胞(主要含B或T淋巴細胞及樹突細胞)對腫瘤相關抗原的認識及產生有效反應。

由於「癌症疫苗免疫療法」為新醫療技術,於病人施行該新醫療技術,屬醫療法第七條所稱之人體試驗,依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必須由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經衛生署核准,始得為之。同條第二項並規定,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亦即診所不得施行,若診所醫師擅自施行則違反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而教學醫院違反時,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尚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若非醫師執行該項療法,則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移送司法機關,以密醫論處。若透過媒體以醫療廣告方式招徠業務,則屬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保障民眾健康與生命權益為國家之職責,台灣即將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無法自外於全球,提供民眾正確資訊為政府的職責,故現行所有正規治療以外的治療方式,均應透過科學驗證,原則上,若為新醫療技術,則必須由教學醫院擬訂計畫向衛生署提出,經核准後,方可使用於人體,以確立其安全與療效。但若是癌末病患,已無他法可供治療選擇時,基於人道考量之例外作法:美國有「恩慈療法」,國內為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個人申請,經醫師出具診斷證明,進口已經生產國核准,而國內無代理商進口之藥品。依據藥事法第五十五條,依據該辦法進口之藥品不得販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若為醫事人員另依該醫事法規處罰。

現代資訊科技發達,媒體渲染之療法並不代表一定得到政府的認可,民眾切勿病急亂投醫,捨正途而就療效未知之療法,既浪費金錢又傷身。更切勿因聽信不當之宣傳與誇大之媒體廣告,選擇錯誤的治療方式而延誤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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